(2016)桂02刑更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吉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吉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27号罪犯罗吉红,现在广西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4日作出(2002)柳地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吉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吉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9日作出(2002)桂刑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桂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吉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5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59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09年7月27日作出(2009)柳市中刑执字第38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05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49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吉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吉红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吉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62.07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和2015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吉红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吉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吉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