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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小钦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小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志强,系该××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余平,系该××员工。被执行人何小钦。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小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5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28883.9元、滞纳金5086.51元、利息5993.5元以及2015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888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各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每期以500元为限)。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查询瑞安市住建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坐落于安阳镇岭下村X号楼联建房东单元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XXX**),尚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4326号案中处置,本案参与分配。查询瑞安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2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望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