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复10号,申请复议人何升华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升华,黄长军,何振国,何文贤,何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复10号申请复议人(追加被执行人)何升华,男。申请执行人黄长军,男,瑶族。被执行人何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文贤,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斌香,女,汉族。申请复议人何升华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执异字第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对申请复议人何升华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组织当事人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其作出的(2015)道法执异字第5号裁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的规定不符,且执行法院作出异议裁定的名称、编号、裁定主文均表述不当,应予以撤销,由执行法院对申请复议人何升华所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予以审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道法执异议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由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何升华所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予以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绍儒审 判 员 蒋跃兵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