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涛与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攀枝花中钛钛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中钛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金江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健,总经理。第三人攀枝花中钛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金江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调确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三方协商,现一致同意将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部分到期债权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攀枝花中钛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金红石型钛白粉R-319(金红石含量98%≥)97.2吨,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三方自愿协商的单价含税自提每吨9800元,合计95256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杨涛所有,抵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涛的运��款952560元。由申请执行人杨涛在攀枝花中钛钛业有限公司自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世军执行员 许礼斌执行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仁和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略坪镇外环南路16号。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0310313X。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金江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仁和执字第954号杨涛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德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和执字第9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世军执行员许礼斌执行员陈华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书记员杨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