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晓明与方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64号之一原告:杨晓明。委托代理人:郑泰,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碧潇,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明诉被告方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燕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晓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燕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明撤回对被告方燕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37元,由原告杨晓明负担。审 判 长 方钢军人民陪审员 江涌贵人民陪审员 余芝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