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辉成与马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成,马时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416号原告黄辉成,男,汉族。被告马时雄,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原告黄辉成与被告马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辉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辉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校对人:王 丽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