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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辉成与马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成,马时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416号原告黄辉成,男,汉族。被告马时雄,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原告黄辉成与被告马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辉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辉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黄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茜校对人:王 丽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