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西支行与陆宜林、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西支行,陆宜林,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黄德安,于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西支行,住江都市。法定代表人袁洪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陆宜林。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住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刘加林。被执行人黄德安。被执行人于军红。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宜林、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黄德安、于军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上述裁决书裁决四被执行人连带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8712.6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仲裁费3297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德安名下的车辆一部(车籍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西支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西支行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涛代理审判员 张田辉代理审判员 朱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进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