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全福、蔡林夏与张祖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688号原告赵全福。原告蔡林夏。委托代理人陆晓仁(受上述两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明。委托代理人邹剑明,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福、蔡林夏与被告张祖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福、蔡林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全福、蔡林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福、蔡林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由赵全福预交),由赵全福、蔡林夏负担。审判员胡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钱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