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祖荣、朱大春等与武汉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荣,朱大春,武汉市第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768号原告:刘祖荣。原告:朱大春。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寿亭、肖志明,均系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第五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显正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颖,系该院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荣、朱大春与被告武汉市第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荣、朱大春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祖荣、朱大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荣、朱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2000元给原告刘祖荣、朱大春。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周佩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