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执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华与柴军、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柴军,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14-1号申请人王华,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柴军,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王燕,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担保人孙福根,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王华与被申请人柴军、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柴军、王燕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王燕有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X大道X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2、温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担保人孙福根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KXX**号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作为申请人王华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1900-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柴军、王燕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予对担保人孙福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KXX**号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孙福根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KXX**号的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王燕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XX大道X段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2、温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