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大众汽车配件门市与卢氏县蚕业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众汽车配件门市,卢氏县蚕业管理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832号原告大众汽车配件门市负责人李改芝,该门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剑锐,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蚕业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项慈,主任。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众汽车配件门市诉被告卢氏县蚕业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众汽车配件门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众汽车配件门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众汽车配件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大众汽车配件门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