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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钟伟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钟伟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79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诉讼代理人朱素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伟驹,男,汉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58。诉讼代理人伍芷茜,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钟伟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领用广发信用卡,并承诺遵守《广发白金卡客户协议》。自2010年10月12日起,被告开始持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暂计至2016年3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986081.91元及利息200265.55元,费用484595.10元(即滞纳金)未偿还。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依照《广发白金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计算,透支利息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或2美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钟伟驹偿还上述欠款(其中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按协议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事实无异议,但对诉讼时效有异议。原告起诉的时间根据民事起诉状是2016年3月11日,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2014年3月31日前部分应当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求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计算方式未向法庭予以说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涉信用卡卡号为52×××88。庭审中,原告陈述:从2011年到起诉前,被告陆续有还款,到了2016年欠款总额大,所以原告才起诉被告。据交易流水显示,被告自2010年10月12产生第一笔欠款以来,还款频多,其中2012年9月28日、2014年9月29日各有一笔大额支付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欠款,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起诉是要求被告全额还款,非最低还款额还款,其主张继续计收滞纳金失去基础,因此对其关于计算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对滞纳金数额予以调整。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虽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未作具体规定,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则明确约定最低还款额为“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于法无据,且已不恰当地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领用合约中关于最低还款额的约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的原则,对最低还款额应解释为被告消费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因此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则尚欠滞纳金应为:986081.91元×5%≈49304.1元,可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明显计算过高,本院对计收不当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案涉信用卡的交易流水可知,被告还款频密,且自第一笔欠款产生后的每两年内均有还款,该还款属上述规定中的“同意履行义务”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还款日起重新计算。因此,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伟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6081.91元及利息200265.55元、滞纳金49304.1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2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