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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季某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670号原告董某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季某某,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