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冀某甲、冀某乙等与汪舟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民特1号申请人冀某甲。申请人冀某乙。申请人冀某丙。法定代理人冀结石,农民。被申请人汪舟,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冀某甲、冀某乙、冀某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汪舟失踪一案,本院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汪舟(身份证号码××,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留盆镇冯湾村冯湾村民组273号,系申请人冀某甲、冀某乙、冀某丙之母。汪舟于2013年11月离开其住所,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26日在《人民公安报》刊登寻找汪舟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汪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汪舟自2013年离开其住所后下落不明,至今已满2年,在本院发出公告三个月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冀某甲、冀某乙、冀某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汪舟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汪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金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