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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洪利与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利,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795号原告陈洪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新玲,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萍,山东万航(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路月亮湾B区YSB1-0005负责人李茂兴,经理。被告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甲1号A-2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允谓,董事长。原告陈洪利与被告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北京中资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5日受理后,因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