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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松涛、杨鹏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郭松涛,杨鹏涛,郭俊涛,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49号原告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宇锋,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广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松涛,男,汉族,日出。被告杨鹏涛,男,汉族,日出。被告郭俊涛,男,汉族,日出。被告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5层1510号,法定代表人郑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松涛、杨鹏涛、郭俊涛、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