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松涛、杨鹏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郭松涛,杨鹏涛,郭俊涛,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49号原告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李宇锋,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宁,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广磊,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松涛,男,汉族,日出。被告杨鹏涛,男,汉族,日出。被告郭俊涛,男,汉族,日出。被告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5层1510号,法定代表人郑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松涛、杨鹏涛、郭俊涛、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