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执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永延与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延,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371-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延,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康兆明,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托执字第37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泰公司)在银行存款121974元,现因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鸿泰公司在银行存款12197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郭永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2197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袁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利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