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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邰宝山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宝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邰宝山,男,蒙古族,林场职工,地址扎旗.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宝东。邰宝山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邰宝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邰宝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邰宝山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2015)扎执字第0112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乌汗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