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曾保成、朱昌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保成,朱昌峰,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曾保成,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朱昌峰,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吴敏,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曾保成与被执行人朱昌峰、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昌峰名下坐落于漳平市朝晖花园××#××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为:漳房字第××号),并已委托评估拍卖;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昌峰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平等巷中医院边菁城商厦1幢1区175室(房权证号:漳房字第××号),该房产已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昌峰名下的闽F×××××别克牌车一辆。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保成于2016年4月28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中一套房产已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去向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曾保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处置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