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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蒋鸭与周华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鸭,周华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389号原告:蒋鸭女。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华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丁晓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鸭女诉被告周华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鸭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鸭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娅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