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10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晋源新城政府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俊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鸿,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史艳丽,太原市晋源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中队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何国民,总经理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博,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晋源东区二号地块棚户区安置房项目党支部副书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晋源人社监罚字[2015]第2008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承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人民币198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申请的行为,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晋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晋源人社监罚字[2015]第2008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治魂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代理审判员 冯韶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