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新县国家税务局与詹祥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县国家税务局,詹祥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2民初401号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孔巍,该局局长。被告詹祥伦,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新县该局税务局诉被告詹祥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时起诉状中新县国税局未加盖公章,开庭时其委托代理人无单位授权委托书。本院认为,原告新县国税局起诉时未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不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县国家税务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伦皓审 判 员 饶 懿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