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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白云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张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24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白云,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国土资监(2015)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执行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