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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5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诨名“疤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6年4月7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为继续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晚,被告人石某、周某甲、石某乙等人在江永县桃川镇上洞村的池塘边散步,石某乙拿出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出来提议大家一起吸食。被告人石某称他家偏僻,到他家去吸食,石某乙、朱某、周某甲等人听后均表示同意。当晚22时许,被告人石某与陆续来到他家的石某乙、朱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在其家中的客厅里,由周某甲制作吸毒工具,石某等七人采用打火机熏烤锡纸上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壶子”过滤的方式轮流吸食毒品。之后,被告人石某与石某乙等人又来到周某甲租住在江永县源口乡杉木坪小学的房间继续吸食甲基苯丙胺。经对吸毒人员周某丁、周某乙尿检,均呈阳性。该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吸毒工具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尿检报告;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石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恭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