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民初7448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管某甲,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7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管某乙。被告在婚前婚后均有打麻将赌博恶习,且长期没有固定工作,对家庭缺乏责任感。2015年5、6月间,原、被告因被告透支信用卡而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8月搬离双方住处另外租房居住。2015年9月,被告与原告在原告所在单位发生冲突,原告报警。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离婚。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子管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3、双方共同财产天原二村的住房不要求分割,留给儿子。被告管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恋爱结婚生子等均如原告所说。其打麻将只是小玩玩,去的次数确实较多。结婚后,被告确实缺乏比较固定的经济来源,家庭主要收入是低保和廉租房,被告有时去打工,对家庭确实是原告照顾比较多。信用卡透支是事实,但双方没有发生争吵。原告是趁被告不在家于2015年8月搬走的,现儿子与被告共同居住。原告与其离婚是为了争夺财产,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22日登记结婚,1999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管某乙。被告在婚前即有沉迷于打麻将赌博的嗜好,婚后亦经常外出打麻将,对家庭和孩子照顾较少。多年来,双方因经济收入、家庭照顾、被告打麻将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25日,原告搬离双方住处。2015年9月,双方在原告所在单位发生冲突并报警。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对离婚与否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逾十年,且生育一子,对于业已形成的婚姻关系应当共同珍惜,不可轻言放弃。原、被告就夫妻感情交流、家庭照顾、被告沉迷于打麻将等问题,要学会坦诚交流,换位思考,正视问题,及时解决,以促进家庭和谐。只要双方均能相互包容、相互沟通、以家庭为重,尤其是被告能够切实改变沉迷于打麻将的不良癖好,更多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则当前夫妻间的感情危机是可以化解的。鉴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