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玉荣与武汉四维创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荣,武汉四维创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陈玉荣,武汉侨亚集团培训专员。被告:武汉四维创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广埠屯资讯广场B座7楼。法定代表人:高国虎,该公司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尚金,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辉敏,武汉四维创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荣与被告武汉四维创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