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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张学寨、魏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张学寨,魏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45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二路1636号中联重科泉塘工业园。负责人黄群,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学寨,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普格县。被告魏斌,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诉被告张学寨、魏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张学寨、魏斌名下银行存款2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学寨、魏斌名下银行存款264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64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学寨、魏斌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瑛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