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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根祥、罗灼贞诉罗康丽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根祥又名罗银祥,罗灼贞,罗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97号申请执行人罗根祥又名罗银祥,男,1963年2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罗灼贞,女,1962年5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罗康丽,男,1991年6月1日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根祥、罗灼贞申请执行罗康丽共有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6)云293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罗康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各自返还原告罗根祥、罗灼贞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51009.66元,共计价格02019.32元。(2016)云293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罗康丽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根祥、罗灼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康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后,现被执行人罗康丽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3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董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