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0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根祥、罗灼贞诉罗康丽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根祥又名罗银祥,罗灼贞,罗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97号申请执行人罗根祥又名罗银祥,男,1963年2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罗灼贞,女,1962年5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罗康丽,男,1991年6月1日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罗根祥、罗灼贞申请执行罗康丽共有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6)云293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罗康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各自返还原告罗根祥、罗灼贞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51009.66元,共计价格02019.32元。(2016)云293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罗康丽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根祥、罗灼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康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后,现被执行人罗康丽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30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董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