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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伟与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4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负责人邹军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春龙。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高新购物广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7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伟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张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雪晴审 判 员  季立耘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