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田有与陈土福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田有,陈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陈田有,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陈土福,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陈田有与被执行人陈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杨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陈土福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借款本金95000元给原告陈田有。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