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翟明辉、欧春燕诉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明辉,欧春燕,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223号原告翟明辉,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原告欧春燕,女,汉族,1988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华吉,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审理原告翟明辉、欧春燕与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明辉、欧春燕接到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