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6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春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795号原告刘春生,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生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生承担。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