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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健与苗凤丽、张庆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苗凤丽,张庆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628号原告张健。被告苗凤丽。被告张庆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与被告苗凤丽、张庆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