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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柏良与李梦婷、李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良,李梦婷,李玉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532号原告杨柏良,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告李梦婷,女,2008年7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法定代理人谢某,女,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李玉林,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杨柏良与被告李梦婷、李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梦婷、李玉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柏良撤回对被告李梦婷、李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2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凌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