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蔡华洪申请执行但雪洁、荣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洪,但雪洁,荣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359-2号申请执行人蔡华洪,男,193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但雪洁,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泰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李进忠,董事长。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荣执字第135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但雪洁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顺城街179-1-601号成套住宅。现申请执行人蔡华洪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荣执135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但雪洁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顺城街179-1-601号成套住宅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