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温红梅与闫凤强、崔艳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红梅,闫凤强,崔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52号申请执行人温红梅。被执行人闫凤强。被执行人崔艳梅。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温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凤强、崔艳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铁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