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2执3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郑军、陆国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郑军,陆国富,赵文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3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周俊,行长。被执行人:郑军,男,汉族,住址: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078。被执行人:陆国富,男,汉族,住址:浙江省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2317。被执行人:赵文郎,女,汉族,住址:浙江省桐庐县,公民身份号码:×××2321。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郑军、陆国富、赵文郎、珠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军等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各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国富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泰宁花园裙楼三层C(权证号码: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