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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况作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作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作光,男,1990年5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古饶派出所辅警,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作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作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况作光醉酒驾驶皖F×××××警车在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接连撞到停在路边的况夫政皖F×××××轿车、孙某皖F×××××越野车、杨某皖F×××××轿车及张某皖F×××××轿车,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况作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mg/100ml静脉血。同年2月18日,经认定,况作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况作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况作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况作光醉酒驾驶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运河派出所皖F×××××号警车沿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平山电厂二号门门口公路由东向南行驶左转弯时,撞到停在路边的况夫政皖F×××××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孙某皖F×××××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后,又继续行驶至荣盛小区内撞到停在路边的杨某皖F×××××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张某皖F×××××号红旗牌小型轿车,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日8时50分,被告人况作光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投案,随即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次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检测:况作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mg/100ml静脉血。同年2月18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况作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况夫政、孙某、杨某、张某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况作光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况作光赔偿了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运河派出所和被害人况夫政、张某、杨某、孙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况作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证言;被害人况夫政、孙某、张某、杨某陈述;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安徽至正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检测报告书;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运河派出所证明、谅解书;被告人况作光供述;被告人况作光的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况作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五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况作光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造成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况作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况作光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况作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