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军祥与安根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祥,安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104号申请人:王军祥,男。被执行人:安根虎,男。申请人王军祥与被执行人安根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安根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军祥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返还侵占申请人所承包的四块土地(即2011年土地变更卫片图中图斑号1号、2号、3号、4号地块)15亩。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根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返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军祥与被执行人安根虎在镇村两级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安根虎在2016年4月23日前将山峁上边两块土地大约10亩上的树苗清理完毕并将土地返还申请人王军祥,逾期不清理则由申请人自行铲除;二、申请人王军祥同意山峁下边两块土地大约5亩在其承包期内由被执行人安根虎经营管理;三、本案一审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安根虎负担。现被执行人安根虎已缴纳了受理费和执行费。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安根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秀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