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兆勇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兆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23号罪犯于兆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5)龙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兆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前判余刑九个月又十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兆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兆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兆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假释期内又犯罪,2008年7月2日,受到监狱禁闭处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于兆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假释期内又犯罪,受过监狱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兆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