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刘永亮、苏传民、于秀珍、王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刘永亮,苏传民,于秀珍,王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永亮,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苏传民,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于秀珍,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荣华,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永亮、苏传民、于秀珍、王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3070.9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字12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云 学审判员 ��嘉强审判员 王 连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茂 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