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保雨与李刚、李志国、李向前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雨,李刚,李志国,李向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855号原告刘保雨,男。委托代理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被告李志国,男。被告李向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雨与被告李刚、李志国、李向前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雨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保雨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保雨负担。审判员 孟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香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