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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保雨与李刚、李志国、李向前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雨,李刚,李志国,李向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855号原告刘保雨,男。委托代理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男。被告李志国,男。被告李向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雨与被告李刚、李志国、李向前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保雨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保雨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保雨负担。审判员 孟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香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