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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2民初861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秘秀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自2016年2月起分居至今。现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周某离婚。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共同债务16000元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阳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自2016年2月起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之间难免磕磕碰碰,只要双方都替对方着想,深刻反思,改正缺点,相互宽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关爱对方,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杨某自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周某和好意愿强烈,对原告杨某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秘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