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汤毅与白万林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毅,白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62号原告汤毅。委托代理人徐培健。被告白万林。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登记受理原告汤毅诉被告白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白万林下落不明,决定由审判员冉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毛明蓉、陈明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月26日,本院在《检察日报》向被告白万林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2016年2月16日,本院向原告汤毅送达了举证通知书、2016年4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传票。2016年4月28日,原告汤毅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被告白万林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汤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毅撤回对被告白万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白万林负担。审 判 长 冉 毅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人民陪审员 陈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