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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邹晓龙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晓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85号罪犯邹晓龙,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鲤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晓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邹晓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晓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邹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晓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四点二分。二0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邹晓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晓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