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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文玲与曹雷、曹凤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玲,曹雷,曹凤国,庞占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830号原告宋文玲,农民。委托代理人沙萍,城镇居民。被告曹雷,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凤国(系被告曹雷之父),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庞占华(系被告曹雷之母),城镇居民。被告曹凤国,城镇居民。被告庞占华,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玲诉被告曹雷、曹凤国、庞占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文玲负担。审判员  赵堂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