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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谢玉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玉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421号罪犯谢玉兰,女,汉族,小学文化,1974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玄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玉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谢玉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谢玉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该犯在服刑期间履行财产刑二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大帐消费情况、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玉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玉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