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106号原告蓝某某,女,1991年6月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江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某某以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舒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