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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106号原告蓝某某,女,1991年6月6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江某某,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蓝某某以给被告一个和好机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蓝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云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舒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