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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万青合与万毛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青合,万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万青合,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万毛德,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青合与被执行人万毛德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0839.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