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1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小霞与韩德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霞,韩德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3民初377号原告王小霞,女。被告韩德田,男。原告王小霞诉被告韩德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韩德田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王小霞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诉被告韩德田离婚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韩德田诉王小霞离婚纠纷一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系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小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