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23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小霞与韩德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霞,韩德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23民初377号原告王小霞,女。被告韩德田,男。原告王小霞诉被告韩德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韩德田已经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王小霞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诉被告韩德田离婚纠纷一案,与本院受理的韩德田诉王小霞离婚纠纷一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系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小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露露 来自